【申请指南与监督方式】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农财办〔2011〕163号《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
4、国办发〔2014〕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5、皖农牧函[2016]882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自查工作的通知》
6、庆农牧[2016]51号《关于转发<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补助对象
全国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三、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四、申报程序
养殖场、屠宰场出现病死猪时,报告乡镇农业站,在农业站工作人员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站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养殖场、农业站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审核后每月28日定期汇总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县财政局经审核盖章后,次月2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网络形式上报到市畜牧兽医局。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每月所有拍摄照片资料编号留存,作为附件进行登记备查。
五、补助经费发放
中央和省每批所拨付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到县财政账户后,我县财政均及时将县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配套到位。在每批补助资金拨付时,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分乡镇分户汇总,在各乡镇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通过农户“一卡通”发放。
六:举报电话:0556-4620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