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5 |
权利类型 | 其他权力 |
项目编码 | |
项目名称 | 对内审工作的指导监督权 |
子项 | |
实施依据 | 1.《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一)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督促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对审计监督对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协会开展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不予处理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报告。” |
责任事项 | 1.计划阶段责任: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3.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审计机关审定;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4.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